王广教授提起再审,曾被办案人员刑讯逼供

2023/6/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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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13日,王广教授委托李长青律师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李长青律师发微博称,“王广教授委托本律师代理,经过调查研究,其根本不构成贪污罪。有证据证明公司各股东是按同比例退股,且其退股金额并未超过自己在公司的股份份额,其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该案应该予以平反。”

当事人王广教授和李长青合影

年5月份至10月,南京理工大学王广教授在南京理工金宁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宁公司)担任总经理期间,处理企业股权变更手续以及退资款过程中,被人举报贪污公款,而后被检察机关带到传唤至“九华山办案点”,在关押期间遭遇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疲劳审讯长达47.5小时,同时办案人员直接修改、杜撰“有罪笔录”,并且对王广无罪陈述14小时不予记录,指控王广教授侵吞公款40.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在关押长达一年之余,一审判决三年六个月,王广不服,上诉至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并召开庭前会议启动了非法证据排出程序,年3月19日,羁押二年五个月时候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排除两了份非法证据,撤销29.4万贪污,保留11.万贪污,改判王广二年六个月。判决后一个月,王广走出看守所,但是,他始终坚持自己无罪。

年11月13日,王广教授委托李长青律师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李长青律师发微博称,“王广教授委托本律师代理,经过调查研究,其根本不构成贪污罪。有证据证明公司各股东是按同比例退股,且其退股金额并未超过自己在公司的股份份额,其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该案应该予以平反。”

此前,一审辩护律师、二审辩护律师均做无罪辩护。

企业面临破产倒闭风险,大学教授处理退股事宜被指“侵吞公款”

据王广教授介绍,年初,媒体曝光了多家车企以国二、国三汽车发动机冒充国四发动机销售,国内两万多家配套企业面临破产倒闭风险,金宁公司也是其中之一,此时,员工纷纷离职、股东都想退股。股东之一陈某由于退休多次找学校各级领导强烈要求退股,但公司成立时制定的章程第八条第五项明确规定:“在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此时公司已经面临倒闭风险,无人购买其股份。学校领导要求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处理,资产经营公司责成金宁公司董事长韩某清处理。为既遵守公司章程股东不抽回投资的要求,又能够给陈某退股。韩某清安排公司“退股账外”出资给陈某退股,并由总经理王广代公司持股。公司财务以购买材料名义筹集资金共计40.万元,其中29.4万元分两次给陈某,暂时平息了股东退股的浪潮。

官方工商登记显示,直到年4月21日才金宁公司才修改章程为“在公司办理注册登记手续1年后,股东可抽回投资”,所以,此前只能转股(个人),不能减资。

到了年9月,企业大部分订单都被取消,已经无法正常运转,股东苏某虎因病也要求退股,韩某清请示资产公司同意其和陈某退股,于年9月29日,韩某清主持召开股东会议,会议签署决议同意陈某、苏某虎全额退股,会上其他股东在同意他们全额退股的同时,也强烈要求给他们也少退一点儿,董事长韩某清去请示学校资产公司。

几天后的年10月7日,董事长韩某清通知学校资产公司同意给其他股东也少退一点,但是董事长韩某清不能退股,总经理王广可以少退一点儿。

按照韩某清要求,王广、魏某虎、申某平、高某军在公司共同制定退股方案,并制作了“退股方案电子表格”,退股除了当日在申某平报销账目中给其先退股1.万元外,共使用资金77.万元。除苏某虎全额退股26.2万外,其余4名股东,用王广代公司持(陈某部分)股份29.4万元额度、苏某虎代持穆某股份10万元额度以及处理陈某股份剩余的11.万元(20.-9.4=11.)合计50.万元按照4股东所持股份同比例退股。因王广不能多退,也为让其他人能多退一些,只拿出37万多股份参与退股,按同样比例王广退股20.万元。并且在当日公司电子档案移动硬盘中保存了“退股方案电子表格”、“电子版退股收款条”,并打印了退股收款条。王广、魏某虎、高某军、申某平4人签字办理了退股出款相关手续。

年10月8日,韩某清将股东苏某虎喊到其资产公司办公室,与其他四位股东一起召开股东会,宣告退股方案及各股东退股数量,通过后,王广、苏某虎、魏某虎、申某平、高某军5人一起到孝陵卫工商银行办理的退股款。

王广收到公司39.4万款后,留下自己的退股20.余万元,将18.9万多转至高某军银行卡上,高某军用这18.9万元和陈某退股剩下的11.万元给魏某虎退了22万、申某平退了5.4万、高某军退了2.7万元。收到款后,每个人进行了确认,并当场在退股收款条上签字交给公司财务存档保管。

当天晚上,董事长韩某清在资产公司旁边的“天盈会”饭店的宴请了王广、苏某虎、魏某虎、申某平、高某军5人,吃了散伙饭。

王广称,后来,退股后公司股份账目一直没有处理,王广也在年9月离开了公司,经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就将其名下的股份转至下任总经理高某军名下。

年10月20日晚上18点30分左右,王广突然被玄武区检察院反贪局通过南京理工大学资产经营公司领导传唤至“九华山办案点”,11月7日转为逮捕。

王广教授在公司领导的安排下,为解决股东退股与公司章程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的矛盾,给陈某红“退股帐外”退股29.4万元、给魏某虎、申某平、高某军“退股帐外”退股11.万元,没想到被检察机关认定自己贪污公款40.万元。

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疲劳审讯杜撰、虚构编造有罪笔录

据王广反映,王广在被羁押的47.5小时中,不仅仅遭遇了“疲劳审讯”那么简单,办案人员对其诱供、骗供甚至直接修改其笔录,将无罪的笔录改成有罪的笔录,除已经被依法排出的2份笔录外,第2、3讯问笔录也存在实质性差异,更应该依法排除。

一审中公诉机关共计提供10份王广笔录,其中后面6份(无罪)依法提供了同步录音录像佐证,前面4份(“有罪”)没有依法提供同步录音录像佐证,一审玄武区人民法院、辩护律师、王广本人多次口头、书面要求检察机关提供同步录音录像,但是直到一审宣判,也未能提供,一审法院是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宣判的。

年2月,二审辩护律师介入后,王广和律师申请调取前4份同步录音录像的请求,得到了二审法官的重视,不仅决定开庭审理,还召开了庭前会议,要求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供前4份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否则依法按非法证据全部排出。

年5月2日,在笔录制作完一年六个月后,检察院提供了后期制作的所谓“同步录音录像”,二审辩护律师张世金观看了王广所有同步录音录像,进一步发现更为严重的问题,更加坚信王广无罪:

1)、侦查人员对王广疲劳审讯,时间长达47.5小时;

2)、侦查人员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对王广审讯;

3)、侦查人员对王广进行指供、诱供而形成的笔录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很多所谓有罪供述,都是办案人员修改或直接杜撰出来的、特别是对王某的长时间无罪陈述没有如实记录在案。

办案人员将王广无罪陈述改为有罪供述

比如(1),在年10月22日13点11分00秒第二次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显示:“我决定我把陈某的股份接下来”“这句话不属实,我是为了解决陈某股份才做这个事”“公司董事长韩某清用账外资金处理陈某股份,由我代持。”,王广在校对笔录时要求修改,但是侦查人员吴某盘不让其修改,而且王广在年10月22日13:11:00时间段的讯问录像中陈述:“这句话不属实,我是为了解决陈某股份才做这个事”,而侦查人员回答:“实际情况就是你接的。”,而在王广的笔录中却显示“我决定我把陈某的股份接下来”。

(2),在年10月22日18点52分第三次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显示王广未陈述,王广笔录却显示:“检察院调取公司的账,我感觉非常害怕,怕被检察院发现我的犯罪行为,所以我才把钱退给高某军,并和她商议对付检察机关的调查”。

(3),在年10月22日18点47分第三次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显示“有11万多元没有在公司退股账上反映,而王广笔录却显示:“有11万多元没有在公司账上反映”。

同时,还发现办案人员吴某盘、刘某茂对王广无罪陈述多处不记录。

办案人员对王广教授陈述不记录

比如(4),年10月22日18点16分第三次讯问时,王广陈述:“当时定的方案是我退20.4万元,魏某虎退20万元左右,申某平退5.5万元,高某军退2.2万元,这样是39.4万元加11多万块钱吧,当时具体办退股的时候我们都到银行去了,先把钱打到我的账户上,从我账上打了18万元左右给高某军,然后高某军账上的钱加上18万元给魏某虎退20万元左右,高某军退了2.2万元,申某平退了5.5万元,我卡里剩余20多万……这是当时我们商量的退股方案里面退的钱数,20多万都是我的,你可以问魏某虎、高某军”,而这些无罪陈述却没有进行如实记录。

等等……

据二审辩护律师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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